1.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gòu)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fā)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gòu)。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2. 邀請招標時資格預審公告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
3. 邀請招標時投標人提交資格證明文件的期限:資格預審公告期結(jié)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前。